【原创】文/汐溟
在影片联合投资合同中,通常会涉及到约定未按时上映时投资款退还的条款。如果影片未能在约定时间上映,严格来说,按照合同约定,投资款应当退还。然而,影片实际上映后,仍然退还投资款的做法是否公平?是否可以作出调整?
约定
甲乙双方签订联合投资合同,明确甲方负责影片的制作和发行,影片应于2023年2月1日前上映。若未按期上映,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全部投资款,并支付年化8%的利息。
履行
影片未在2023年2月1日上映,乙方并未在此时要求甲方退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。直至3月1日影片上映,票房未达预期,乙方于3月15日向甲方发出退还投资款及支付利息的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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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方认为影片未能按约定于2023年2月1日前上映,依据合同应当要求甲方退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。甲方则认为,尽管合同有明确约定,但考虑到实际履行情况,若严格按合同执行,将违背公平原则,故应予调整。
评析
合同明确约定了影片的最迟上映时间,若影片未按期上映,发行方需退还投资款并承担违约责任。这一约定未造成双方权利义务失衡,双方利益仍处于平衡状态。投资电影本身伴随风险,因此,投资方通常通过设定上映期限来控制风险。最迟上映时间设定为合同的最大承受限度,若超过该期限,风险则无法控制。因此,合同约定最迟上映时间,并赋予一方解除合同、要求退还投资款及赔偿损失的权利。合同解除后,一方丧失所有合同权利,所有利益转移给另一方。由此可见,签订时的约定是公平合理的。
尽管影片未按时上映,但考虑到电影发行的特殊性,延迟一个月不应视为严重违约,而应当视为一般违约。此外,虽然合同未明确乙方行使权利的期限,但影片逾期未上映后,乙方并未立刻要求退还投资款,而是等到影片上映半个月、盈亏已确定时才提出要求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六条规定,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,合理界定各方权利和义务。因此,公平原则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合理分配负担与风险。如果民事行为导致利益严重失衡,应通过公平的标准来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。
法律分析结合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,评价乙方行为如下:
首先,合同赋予乙方在特定情况下要求退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的权利,这实际是赋予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,解除条件为影片未按时上映。此条款目的是确保甲方履行按时上映的义务,同时设定违约后果,防范甲方违约。虽然甲方迟延一个月上映,属于违约,但合同的主要义务得以履行,乙方的投资目的也得以实现。在甲方只是一般违约且合同目的已实现的情况下,乙方若行使解除权,使甲方在履行义务后仍需承担解除后果,不符合公平原则。
其次,虽然合同未明确乙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,但从合同条文来看,解除权为乙方选择的权利,而非义务。乙方可选择解除合同,也可继续履行合同。根据常理,影片上映后盈亏已显,乙方应在影片上映前行使解除权。此时解除合同,乙方可以收回投资款并获得利息,而影片盈亏的风险则转移给甲方。设定此期限符合行业惯例和公平精神。若乙方未在此期限内行使解除权,可视为放弃该权利并同意继续履行合同。
第三,乙方在影片上映半个月后行使解除权时,影片亏损已经显现。此时行使解除权实际上是将亏损的风险转嫁给甲方。如果影片盈利,乙方可能会要求甲方结算收益。乙方利用合同中未明确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空白,对盈亏持观望态度,待影片亏损确定后再行使解除权,从而收回投资款并获得利息。这种行为显然不公平,严重损害了甲方的利益,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。
综上所述,乙方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。即便合同在签订时符合公平原则,但在履行过程中,因乙方行为造成的权利义务失衡,仍应进行调整。
相关案例:最高人民法院(2017)最高法民再412号民事判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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